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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二级标准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二级标准

一、总则

1.1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。

1.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,不适用于工业废水、城市生活污水、农业面源污染排放。

1.3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,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再利用。

二、标准值

2.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标准为二级,其出水排放标准为:

(1)化学需氧量(COD):≤50mg/L;

(2)氨氮(NH3-N):≤15mg/L;

(3)总磷(TP):≤0.5mg/L;

(4)悬浮物(SS):≤100mg/L;

(5)细菌总数:≤100个/mL;

(6)大肠杆菌:≤10个/mL。

三、监测与评价

3.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标准为二级,其出水排放标准为:

(1)化学需氧量(COD):≤50mg/L;

(2)氨氮(NH3-N):≤15mg/L;

(3)总磷(TP):≤0.5mg/L;

(4)悬浮物(SS):≤100mg/L;

(5)细菌总数:≤100个/mL;

(6)大肠杆菌:≤10个/mL。

四、附则

4.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。

4.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4.3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