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1.1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。
1.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,不适用于工业废水、城市生活污水、农业面源污染排放。
1.3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,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再利用。
二、标准值
2.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标准为二级,其出水排放标准为:
(1)化学需氧量(COD):≤50mg/L;
(2)氨氮(NH3-N):≤15mg/L;
(3)总磷(TP):≤0.5mg/L;
(4)悬浮物(SS):≤100mg/L;
(5)细菌总数:≤100个/mL;
(6)大肠杆菌:≤10个/mL。
三、监测与评价
3.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排放标准为二级,其出水排放标准为:
(1)化学需氧量(COD):≤50mg/L;
(2)氨氮(NH3-N):≤15mg/L;
(3)总磷(TP):≤0.5mg/L;
(4)悬浮物(SS):≤100mg/L;
(5)细菌总数:≤100个/mL;
(6)大肠杆菌:≤10个/mL。
四、附则
4.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。
4.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4.3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所有。